第五,社会参与论。
该理论由美国学者巴伦在1967年发表的《对报纸的参与权利》一文中最早提出。他提出:“为了维护传播媒介受众的表现自由,保障他们参与和使用信息传播媒介的权利,公民对传播媒介的参与权必须在宪法中得以确认。”
社会参与论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如下:(1)大众传播媒介应是公众的讲坛,而不是少数人的传声筒。(2)时代在发展,受众在变化,许多人已不满足消极地当一名接受者,一种试图传播的自我表现欲正在增长。(3)让受众参与传播正是为了让其接受传播,因为人们对于接受他们亲身参与而形成的观点,要比他们被动地接受从别人那里听到的观点容易得多。(4)参与传播也是受众表达权、讨论权的具体表现。
随着社会的进步,受众积极参与大众媒介信息传送的要求日益强烈。大众传播媒介应该本着尊重受众、提高传播效果的原则,在传播形式上尽可能地考虑和照顾到受众这种积极参与的愿望、要求和权利。在我国,改革开放以来,受众的参与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满足。读者来信、听众点播等传播参与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传播活动中,密切了传受双方的联系。